新开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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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24-02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76,348,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38,107,871.44元(含税)。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76,348,3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80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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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0*****893 | 尚卫国 |
2 | 01*****589 | 华梦阳 |
3 | 01*****882 | 赵利宾 |
4 | 01*****609 | 郎金文 |
5 | 06*****499 | 葛晓阁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届时董事会将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及时公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2、咨询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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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询联系人:赵璇、赵鑫、薛亚利;
4、咨询电话:0371-56599758;
5、传真电话:0371-56599716。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 事 会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