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许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时以及2023年2月2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智能对话平台业务的业务实际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