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18  光线传媒(300251)公司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1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727,575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8元/股。

独立董事: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