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5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7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07,092,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607,8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4.3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78,484,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5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32,260,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7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32,259,8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72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25,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7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0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32%;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25,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7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0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32%;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25,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7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30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393,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140%;反对1,852,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32%;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欧彬律师、赖佳雯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