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66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文锋、王诚、李静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