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13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1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7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4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7,757,5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3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5,730,77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5.02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26,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26,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26,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6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58,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84%;反对1,985,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6%;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67%;反对1,98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21%;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12%。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相关业务方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32,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81%;反对
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1,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848%;反对8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与赣州发展金信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1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01%;反对8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19%;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36%;反对8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152%;弃权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12%。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地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918,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01%;反对7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6%;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236%;反对7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121%;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43%。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71,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6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79%;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71,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6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79%;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71,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6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279%;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31%。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58,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8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67%;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43%。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58,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8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67%;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43%。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58,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084%;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3%;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67%;反对1,914,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69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643%。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