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09  金信诺(3002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095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和2023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它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或其他日常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融资租赁、保理、保证、代付等业务)的顺利完成,为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15,000万元担保额度。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170,000万元,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安泰诺”)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为支持常州安泰诺的业务发展,公司为上述子公司的前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截至目前担保余额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安泰诺25.79%20,000.004,700.0015,300.00

(一)被担保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维钧
注册资本1,290万美元
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域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05255325
成立时间2005-02-23
营业期限2005-02-23至2025-02-22
经营范围通信用射频印制板及其它通信器材制造、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从事通信用射频印制板板材的国内采购、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关系公司通过直接方式持有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95.0388%的股权,通过中国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4.9612%的股权。(注:中国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60,339,010.08405,330,569.81
负债总额150,109,681.26104,522,161.51
净资产310,229,328.82300,808,408.30
项目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43,208,110.11116,008,476.02
利润总额-60,186,627.29-9,391,307.86
净利润-59,285,261.63-9,421,727.76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保证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担保金额:对常州安泰诺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49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46%;公司及子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为不超过23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113.23%,对外担保额度为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0.24%。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不超过50,459.41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9,969.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24.3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