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109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KINGSIGNAL CABLE TECHNOLOGY(THAILAND)COMPANY LIMITIED(以下简称“金信诺(泰国)电缆”)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航证券”)签订了正式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发行价格为6.2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1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258,490.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841,509.3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8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27,841,509.3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003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中航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步签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2023年3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完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公司、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讯诺”)及保荐机构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023年4月,公司、深圳讯诺及保荐机构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公司、深圳讯诺及保荐机构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金信诺”)及保荐机构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深圳讯诺、济南讯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讯诺”)及保荐机构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及补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2023年6月,公司、江苏领创星通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创”)及保荐机构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2024年1月,鉴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资金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完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部分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2024年6月,因济南讯诺不再纳入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的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济南讯诺已将其已使用的募集资金返还至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其开立的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账户已按照规定使用完毕并注销完成,公司、济南讯诺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部分销户的公告》(编号:2024-047)。近日,公司、金信诺(泰国)电缆及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22030591050 | 卫星通信终端及电磁兼容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2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 79050078801500001759 | 卫星通信终端及电磁兼容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3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 | 9550880076234301965 | 高性能特种电缆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4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 | 748476557981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5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湾支行 | 39120188000127187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6 |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 10858000000726716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7 | 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 10858000000725893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8 | 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湾支行 | 39120188000126964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9 | 常州金信诺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 | 9550880047130200127 | 高性能特种电缆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10 | 江苏领创星通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22131647050 | 卫星通信终端及电磁兼容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11 | KINGSIGNAL CABLE TECHNOLOGY(THAILAND)COMPANY LIMITIED | 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301227951(泰铢账户) 100000301227973(人民币账户) 100000301227984(美元账户) |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金信诺(泰国)电缆(以下统称“甲方”)、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泰铢账户:10000030122795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人民币账户:100000301227973)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3(美元账户:100000301227984)(以下统称为“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