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47.86万份股票期权。剩余未授予的1,352.1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予以作废。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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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宝敬 王蔚松 冯锦锋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