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企业文化;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个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号码,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做好答复和记录工作。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交流会、定期路演、深交所互动易、公司官方网站、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现场调研等。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同时,公司应当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承 诺 书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 |
附件清单(如有)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