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源医药: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2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3605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钟海荣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30,606,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715,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2,89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14,833,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943,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2,890,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乐群、赵群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9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1%;反对30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9%;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40%;反对300,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9%;弃权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黄乐群、赵群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股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89,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45%;反对30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8%;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35%;反对307,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1%;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律师、程思琦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