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聘岳晓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审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岳晓华女士拥有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德英 王相君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