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
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89号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年报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扣非后净利润为-5.15亿元,公司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报告期内,你公司综合毛利率为4.66%,相比上年同期下降0.41个百分点。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变化、产品结构变化、分产品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毛利率持续较低的原因,
与同行业公司产品毛利率的变化趋势是否一致,结合公司多个产品毛利率为负值的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具备市场竞争力,产品销售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归集是否真实、准确。
(2)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由盈转亏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2024年一季报公司净利润继续为负,说明你公司净利润下滑趋势是否仍将持续,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仍未有实际改善,以及你公司为改善盈利能力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3)结合往年各季度收入与利润分布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亏损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年报及同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你公司电动两轮车的贸易业务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采用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经与年审会计师将该业务模式重新梳理论证,鉴于立马贸易更倾向于代理人角色,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将2023年半年度及前三季度电动车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请你公司结合电动车业务商业模式进一步补充说明电动车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披露,你公司报告期内形成营业外支出0.40亿元,
主要系赔偿金、违约金及各种罚款等支出所致,请你公司结合营业外支出明细说明营业外支出形成的原因、具体情况,相关赔偿、违约、罚款事项是否已经妥善处置,是否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财务的影响,是否将持续对公司财务报表形成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披露,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2.10亿,报告期内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0.49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账款的明细情况,报告期末累计计提减值的金额,并结合主要交易对手方履约能力和意愿、相关减值参数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等分析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及截至回函日的回款及转销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和过程。
5.年报披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鹏莲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莲兴旺”)、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二三四”)等,要求对方返还4.89亿元投资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逾期付款利息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结案。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其他应收一二三四等的相关款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3.91亿元,累计计提比例为80%。请你公司:
(1)结合相关协议安排、交易对方资产评估情况、资产
受限情况、偿还款项性质、保障措施、诉讼进展等评估公司该笔款项回收的风险,前期协议安排中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2)说明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反应该笔款项的回收风险,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谨慎、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对(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88亿元,存货账面价值1.41亿元,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0.32亿元,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0.40亿元。请你公司:
(1)结合固定资产成新率、产能利用率、资产使用状态等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2)说明公司存货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结合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的具体情况说明存货跌价损失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谨慎反映了存货的跌价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年报披露,前期立马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马车业集团”)及其联合体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参与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立马车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26.45%,是公司控股股东,应光捷、罗雪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前期《重整方案公告》披露,立马车业
集团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你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电动车智能制造产业园集群、向你公司注入电动车资产和支持你公司获得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多种形式融资等承诺。请你公司:
(1)结合最新情况说明相关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的规划。
(2)结合报告期内你公司电动车业务与立马车业集团的业务合作情况,详细说明2023年度产生相关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性质,公司是否建议完善的审批程序和规避机制,交易履行是否充分履行审判程序,以及你公司为降低或消除同业竞争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