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更正版】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锻科技”或“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分配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管理骨干及技能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约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分配情况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不含预留份额)。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拟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职务 | 拟持有份额(万份) | 拟持有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万股) | 拟持有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 |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和技能骨干员工 | 4,409.1000 | 690.0000 | 74.46% |
首次授予份额合计(不超过500人) | 4,409.1000 | 690.0000 | 74.46% |
预留份额 | 1,512.6581 | 236.7227 | 25.54% |
合计 | 5,921.7581 | 926.7227 | 100.00% |
注:最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若参加对象出现放弃认购、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或未按期缴纳认购资金的情形,则均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董事会可将该部分权益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236.7227
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25.54%,预留份额将用于激励公司未来新引入人才、对公司发展或专项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或公司后备人才库中业绩突出表现良好且得到晋升的优秀人才。预留份额存放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在未分配前由公司代为管理,待公司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再行分配。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预留份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外部机构/个人签订借款协议等)。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持有人、预留份额购买价格、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事宜。预留份额分配完成后,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获授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926.7227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8,177.0753万股的1.92%,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精锻科技A股普通股股份。
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0年3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80元/股(含
17.8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0年9月28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9,267,227股,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的2.29%,最高成交价为17.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2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915.37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6.39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6.39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6.22元/股。首次向持有人授出权益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同前述购买价格。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在不低于前述购买价格的前提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委员会有权在首次授予部分购买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代持人的出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相应出资金额的利息)作为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员工合理的激励,有效地统一员工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在参考了相关政策与市场实践,并综合考量公司实际经验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激励作用的目的。在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6.39元/股,该定价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持股期限、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持股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且在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公司应当至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份额自授予协议约定的授予日起予以锁定,在满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及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以下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协议约定的授予日起算满12个月 | 3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协议约定的授予日起算满24个月 | 30%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授予协议约定的授予日起算满36个月 | 40% |
锁定期内,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相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员工、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进而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安排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有)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以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有)及个人考核指标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2023年至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每个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批次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 |
目标值 | ||
第一个解锁期 | 2023 | 22亿元 |
第二个解锁期 | 2024 | 28亿元 |
第三个解锁期 | 2025 | 36亿元 |
根据各解锁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目标达成率P=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具体如下:
考核指标 |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率(P) | P≥100% | X=100% |
100%>P≥95% | X=90% | |
95%>P≥90% | X=80% | |
P<90%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解锁部分对应的相关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
2、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各子公司或各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各子公司或各业务单元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锁比例(Y)。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与其所属子公司或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业绩考核要求及解锁比例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以及公司与各子公司或业务单元持有人签署的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协议执行。
若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未解锁部分对应的相关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 | S | A | B | C | D | E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 | 100% | 80% | 0% |
据此,有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持有人,其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解锁比例(Y)×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无子公司或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持有人,其当期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Z)。若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前述未能解锁的相关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第九条 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计划即可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出售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如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其他规定,或相关法律无明确要求,发生本员工持股计划中所规定的需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的相关权益份额的情形后,管理委员会有权将相关份额放入预留权益份额或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如下:
1、持有人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岗位调动而发生职务变更,若职务变更后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持有人按变更职务后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若激励对象因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务,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2、持有人非负面异动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未到期,持有人非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业绩考核不达标、不称职等而被公司解除相应岗位职务或劳动关系的;
(3)持有人经公司同意,主动提出辞职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岗位为代班长,未满足在公司规定时限内转正要求的;
(6)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非负面异动情形。
3、持有人负面异动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价格按其原始出资额和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确定。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持有人发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或因个人过错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持有人进行追偿,并要求持有人返还其因员工持股计划带来的收益: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4)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
(5)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况。
4、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正常退休离职,或持有人在退休返聘期间离职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收回价格为该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5、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个人考核不再作为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锁定期届满且已完成解锁条件的份额由持有人享有,不作变动。锁定期尚未届满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未解锁的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6、持有人身故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
身故前的计划执行,其个人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执行职务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锁定期届满且已完成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继承人继承并享有;锁定期尚未届满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为未解锁的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管理委员会将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不含预留份额),则出售未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公司所有;若存在代持人持有的预留份额的,则应返还代持人所垫付的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相应出资金额的利息),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十)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与持有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与持有人发生争议,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与持有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经持有人会议设立管理委员会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提议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9、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至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变更、终止等规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预留份额在被授予前,不具备与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
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经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
4、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5、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7、商议、制定及执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8、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或委托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至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六)授权董事会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
(一)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二)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员工持股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义务
(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相关账户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