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5  新天科技(300259)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3年09月05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公司二号楼三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9月0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9月05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1,662,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5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1,05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28%;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64,757,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胜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元人民币(含税)。现暂以截至2023年8月17日的总股本1,169,801,516股扣除回购股份14,296,781股后的股份总数1,155,504,735股为基数测算,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7,775,236.75元。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股份总数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436,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2%;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531,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3%;反对19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7 %;弃权2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尹昇律师、赵奕翔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