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应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6  新莱应材(300260)公司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下午2: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水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股份数为235,981,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5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30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5%。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38,28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1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8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2,30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在原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方式,采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为李柏桦、厉善红、厉善君、何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2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

238,281,70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4,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9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4%;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51%;弃权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5%。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表决结果:

238,282,105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5,08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7%;反对5,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