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4-10  雅本化学(300261)公司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下游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出于减少损失及防范风险的考虑,经与主要客户沟通,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雅本”)决定实施临时停产,预计停产时间至2024年6月30日,停产期间将视市场需求变化择机复产,后续复产情况将及时披露。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南通雅本概况

公司名称:南通雅本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487.807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日

经营期限:自2010年9月2日至2030年9月1日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海滨四路26号

经营范围: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药品除外)生产、销售;甲醇、乙醇溶

液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

经营);化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服务;生产、加工、销售农药原药;

农药制剂分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97.9564%股权,上海雅本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雅本”)持有其2.0436%股权。上海雅本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南通雅

本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南通雅本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176,236.02172,819.21
负债总额56,915.5860,274.34
净资产119,320.44112,544.87
项目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2022年度 (经审计)
营业收入47,419.5686,892.10
利润总额7,570.2317,735.57
净利润6,775.5715,557.74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 停产的原因

受终端市场波动及下游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为减少损失及防范风险,经与主要客户沟通,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雅本决定实施临时停产,预计停产时间至2024年6月30日,后续复产情况视未来市场需求择机而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农药行业市场动向,与客户保持积极沟通,把握客户需求变化,改善产能利用率。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南通雅本成立于2010年9月,是公司主要的生产基地之一,为客户提供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高端定制生产服务。目前南通雅本的主要产品为农药高级中间体溴代吡唑酸,该产品为定制产品且已为客户供货多年,具备成熟的生产工艺及较高的技术水平。南通雅本截止至2023年9月的营业收入为47,419.56万元,占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43.09%;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为86,892.1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43.42%。鉴于南通雅本相关产品具备较高的安全库存,本次南通雅本实施临时停产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长期来看,本次实施临时停产有利于公司持续推进降本增效,不断强化内生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良性发展。

四、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临时停产期间,南通雅本除生产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将有序进行,南通雅本将安排员工值班,确保在非生产时段能够处理各类日常经营事务,维持整体运营秩序;同时,南通雅本新项目建设仍将有序推进。参考历史销售情况,南通雅本目前产品库存可以满足临时停产期间销售需求,此次临时停产不会导致南通雅本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另一方面,南通雅本将利用临时停产的时间进行设备检修和新项目建设工作。除南通雅本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农药业务、医药业务、大健康业务等仍正常开展,兰州基地、滨海基地等新项目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中。公司管理层将致力于通过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客户及培育新业务等方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综上所述,南通雅本本次临时停产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并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4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针对本次停产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