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3-056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月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现将诉讼、仲裁新增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270.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由 | 立案时间 | 立案金额(万元) | 案件 状态 |
1 | 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埃梯恩膜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 (2023)苏0602民初29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4/20 | 249.76 | 一审中 |
2 | 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鲁1721民初44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5/18 | 1,849.71 | 一审中 |
注:其他立案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案件共8起,立案金额合计为171.17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1起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向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收到了曹县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书。情况如下:
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517,740.96元及利息(利息以10,665,96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5,851,774.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上暂计18,497,120.68元。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2)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曹县伊尹公园(原一环水系公园)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49,849,795.27元;202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曹县伊尹公园(原一环水系公园)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支付到工程款价款的50%,一年后15日支付工程款的40%,二年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的10%;依据双方确认结算审核报告,原告共完成工程结算工程款共计58,517,740.96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有工程款16,517,740.96元未支付。
3. 裁决或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已立案,暂无后续进展。
除此之外,近日公司及子公司还收到1起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 诉讼基本情况:
2013年末,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水源工程建设办公室就锦州市锦凌水库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4 年 1 月 6 日在锦州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开标,原审原告以联合体的方式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 2014 年 4 月 12 日原审被告与原审原告签订《锦州市锦凌水库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锦州市锦凌水库供水工程工程总承包范围:锦凌水库供水工程系统。锦凌水库净水厂工程是涉及辽西北供水的重要民生工程,该净水厂已经完工并于2019 年 6 月投入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审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审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虽经原审原告多次催缴,但原审被告至今仍未予以支付。
4.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21年7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合同支付给被告拖欠的工程款252,961,166.8元,另外支付2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 日,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约 302,64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5.前次诉讼进展
由于原被告对于合同履行及工程验收结果等情况存在重大争议,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锦凌水库项目土建、工艺、电气、自控、暖通、外管网、景观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其于2022年6月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在对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原审被告对部分工程的争议事项向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报案,并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同时,原审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反诉被告连带支付反诉原告《锦州市锦凌水库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误期赔偿款10,765,000元(自2015年9月16日计算至2021年8月8日计2153天,每天5,000元),(2)由二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
因该案件涉及其他事项,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11月作出(2021)辽 07 民初 307 号民事裁定:(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3)案件受理费1,555,000元,退还原告(反
诉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3,195元,退还(反诉原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6.本次诉讼进展
公司和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公司将另诉解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清单
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