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月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现将诉讼、仲裁新增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298.7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3%。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由 | 立案时间 | 立案金额(万元) | 案件 状态 |
1 | 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3)鲁1725民初73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7/17 | 2,896.55 | 一审中 |
2 | 营口龙沄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营口巴安水务有限公司、王贤、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881民初3253号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2023/7/21 | 365 | 一审中 |
注:其他立案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案件共4起,立案金额合计为37.17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一起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近日向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
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收到了郓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情况如下:
原告: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郓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诉讼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624,765.2元及利息(利息以28,624,76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营费340,7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2)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17日,原告联合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被告发包的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人工湿地建设EPC+O项目,后原被告就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人工湿地建设EPC+O项目(一期)签署了《建设工程EPC+O合同》,签约合同价为40,710,068.83元。202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第二年运营协议《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一期)建设EPC+O合同之运营协议》,约定运营服务费为1,703,400元/年。
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完工。依据《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人工湿地建设EPC+O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鲁发工审字(2022)0509号),审核金额(不含运营费)为48,035,378.91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500万元工程款,支付了第一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项目运营费1,362,700元,被告尚有工程款28,624,765.2元和运营费340,700元未付。
裁决或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已立案,暂无后续进展。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或还在执行过程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