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3-085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议案未通过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5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张华根先生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3年8月2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无表决权股东除外),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76,736,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76,736,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57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31,227,0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31,226,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62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8,907,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7341%;反对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2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未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未获得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10%;反对
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8,907,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7341%;反对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2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未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未获得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10%;反对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48,907,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3.7341%;反对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2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未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9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10%;反对27,829,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薇维、张晓雯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