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告的独立意见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拟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SWT全部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经认真审阅陶美玲女士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
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陶美玲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