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6  巴安水务(300262)公司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子公司江苏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建设”)收到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诉讼及涉诉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水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3)辽07 民初302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辽宁省锦州市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以及逾期

返还的利息4,274,375.01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同业间银行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9日,最终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7,260,176.25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35,436,308.62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同业间银行拆借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最终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单保函费及保全费用。

5、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签订《锦州市锦凌水库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锦州市锦凌水库供水工程,2018年11月工程完工,但被告拒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仅在2019年1月向原告返还了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于2019年6月28日正式启用锦凌水库供水工程。

根据法律规定,自2019年6月28日被告实际使用该工程之日起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按照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返还剩余的2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结清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

二、郓城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诉讼进展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郓城县天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环保”)向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巴安建设的材料,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天润环保请求判决巴安建设支付工程款20,332,615.42元、运营费340,700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巴安建设受领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人工湿地建设(EPC+O)一期项目前两批工程款后,应向原告天润环保支付工程款18,748,181元及运营费

340,700元;

(2)驳回天润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72,583元,由原告天润环保负担4,416元,被告巴安建设负担68,1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巴安建设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关于巴安建设与天润环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郓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巴安建设需支付工程款18,748,181元、运营费340,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1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