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安: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7号)、《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8号)、《关于对姚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9号)、《关于对陶美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150万元至200万元。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0,781.84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作为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泽伟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陶美玲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