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安: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29  *ST巴安(300262)公司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7号)、《关于对张华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8号)、《关于对姚泽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9号)、《关于对陶美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5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称,前期债务重组的债权方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月9日,你公司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执2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向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1,018.28万元及利息,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9.31%,但你公司直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执行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局将继续对你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核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泽伟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陶美玲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