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潍坊国迈置业有限公司以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为第三人,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4)鲁0791民初3076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潍坊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潍坊国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万元及利息16,408,990.52元
(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0日,后续以7,617.15万为本金,按照年1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上暂共计89,408,990.52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二的应收账款(被告二与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将2,000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借款期内利息为年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50%支付罚息。被告二与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3年。2022年9月1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被告二以与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该笔借款承担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202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将5,300万人民币出借给被告一,借款期限为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借款期内利息为年8%。逾期还款按照借款期内利息上浮50%支付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罚息复利,直到本息还清。被告二与第三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合同》,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3年。2022年9月1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被告二以与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5SB0108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收账款对被告一的该笔借款承担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作质押初始登记。
以上两笔委托贷款借款都已经到期,被告一没有偿还上述借款,被告二亦没有承担担保偿还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