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2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华根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股份总数114,078,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5,575,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公告编号:2024-013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14,078,6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青松、董志昊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