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督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督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
(七)公司涉及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于定期报告的编排制定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按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十八条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告知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在获得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报告后,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不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董事会秘书将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汇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报送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为公司与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
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促使公司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报告主办券商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对其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主办券商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时,应当予以记录,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公司法》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
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
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
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应知晓的对外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该会议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四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公司应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依据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