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29  *ST巴安(3002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东营德佑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案号:

(2024)苏0591民初16949号。

2、因行政赔偿纠纷,公司子公司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市青浦

区水务局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案号:

(2024)沪0112行初1066号。

3、因服务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樟树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案号:

(2024)赣0982民初3660号。

二、(2024)苏0591民初16949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东营德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18,486,648.92元,以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46,216.62元(自2024年9月1日起以未付租赁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2,766元。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融资租赁标的物暨抵押物【危废焚烧炉1套】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史口镇博昌路以

东、消防路以北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213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被告一100%的股权,对

应注册资本金6030.24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与被告

一、二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二采购价值6500万元的

危废焚烧炉1套,其中500万元由原告委托被告一支付,剩余价款6000万元,由原告分六期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支付给被告二,并作为租赁本金由被告一分期支付给原告;标的物由被告二直接交付被告一验收,被告一在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发出《验收合格证明书》,并自租赁物验收交付之日起租,被告一并应在租前期限按季支付以原告投放的融资租赁款项为基数、以与原告签订合同之日前一工作日5年期以上LPR加145bp(即:年化6.1%)的租前息,被告一并将前述融资租赁标的物以及其名下坐落于史口镇博昌路以东、消防路以北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

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利息)、租前息、违约金、名义货价、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和提供被告一的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第一、二期购买价款合计20,999,999元的支付义务,被告一亦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书确认已完成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验收。自2023年起,被告一即未能按约履行租前息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因原告与被告多次磋商未果,已宣布租金提前到期。

三、(2024)沪0112行初1066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具体损失金额以鉴定评估金额为准);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年 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授予原告特许经营期为30年的特许经营权,授子原告独家在区域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并最终移交一座规模为200吨/日的污泥干化厂,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污泥干化厂项目于2014年10月建成,2015年2月顺利投产并进入试运营阶段,2017年3月正式进入商业运营,为青浦区污泥处置做出了重要贡献。

2021年11月,在没有通知并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被告投资建设了青浦污泥干化焚烧项目二期,二期设计总规模600吨/日,因青浦区全区脱水污泥产量约300吨/日,二期项目运营后导致原告项目无污泥可处理,致使原告项目从2021年12月进入停产阶段。给原告造成各种损失合计1亿元(具体损失金额以鉴定评估金额为准)。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特许经营协议中关于“特许经营权”的约定。2021年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解决方案,至今没有结果。

四、(2024)赣0982民初3660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樟树市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樟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补偿金89,449,748.61元及利息(利息以

89,449,748.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14,244.1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4年2月29日污水处理服务费60,290,360

元及利息(利息以60,290,3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25,030.35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期利润1167万元;

以上三项诉请共计:164,949,383.15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江西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江西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当然拥有污水厂扩建部分BOT运作的特许经营权。

2020年7月30日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江西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污水处理费的计费方式;同日,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江西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三方签订《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承继协议》,约定由原告继承江西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污水厂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于2024年2月29日解除《江西樟树盐化工业

基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及《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原告将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固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给被告。经评估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固定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89,449,748.61元。按《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补偿金89,449,748.61元。

樟树盐化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工程于2021年9月完成环保验收监测,于2021年12月正式通过环保验收。自二期商业运行以来,截止2024年2月29日污水处理服务费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26,192,400元,2023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30,557,800元,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9日3,540,160元,共计:60,290,360元。经原告测算污水处理厂剩余运营期利润为38,915.89万元。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3、樟树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