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04  *ST巴安(3002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40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3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根先生、姚泽伟先生: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巴安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ST巴安未能完全兑付申请回售的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巴安债)。2021年9月,针对尚未兑付的26,998.92万元本金和利息,*ST巴安与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管)签订《债务重组合同》,由银河资管从17巴安债各持有人处收购全部剩余本息金额,*ST巴安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债务重组期限为12个月。

2022年10月,银河资管与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上述债务重组的债权方从银河资管变更为上海迈业。

2022年11月4日,*ST巴安披露《关于债务重组的进展公告》,称债务重组中的相关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由上海迈业享有,公司无法按期支付29,102.09万元债务重组本金及其利息。

后经上海迈业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2023年5月3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上海迈业可持该执行证书及相关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2023年4月21日,上海迈业向*ST巴安出具《支持函》,同意上述相关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展期至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11月13日,债务展期已到期,上海迈业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月9日,*ST巴安及相关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2024)沪0118执250号)及相关短信,该情况属于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进展情况,*ST巴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予以及时披露。

直至2024年1月30日,*ST巴安才披露《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ST巴安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进展情况,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华根作为*ST巴安时任董事长,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张华根知悉并审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对*ST巴安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泽伟作为*ST巴安时任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姚泽伟知悉并审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对*ST巴安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张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本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相关事项,降低对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