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27  *ST巴安(3002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追偿权纠纷,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法院受理案号:(2024)沪0118民初21886号,庭审时间2025年1月9日。

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号:(2024)鲁1721民初3640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2024)沪0118民初21886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贷款及各项费用的

90,623,125.85元,利息602,703.87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2日,后续以90,623,125.85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共计91,225,829.7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巴安公司”)与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由原告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提供4.28亿元最高额融资。2020年6月,被告巴安公司与案外人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贷款金额为9,600万元。同日,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发放贷款9,6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85%,为固定利率。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后因主借款人违约,案外人华夏银行于2021年4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8月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告巴安公司应于2023年6月前归还借款本金9,400万元,并支付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结付息方式计付至2023年6月的利息;巴安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案外人华夏银行有权就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逾期日次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申请执行。2021年8月,原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创公司”)与案外人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巴安公司应付的费用。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8,400万元整,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原告高创公司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日起三年。

被告在9600万的贷款到期后并未及时偿还,导致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的借款本金92,000,000元、利息1,115,500元、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逾期利息18,817.09元,以及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93,11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2,471元,由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案件判决后,案外人华夏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原告向案外人华夏银行偿还93,139,317.0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60,539.31元,并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批多次扣划原告存款共计90,623,125.85元。

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暂计91,225,829.72元。

三、(2024)鲁1721民初3640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子公司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7民终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91元,由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7起,涉及金额合计8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追偿权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子公司曹县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终审判决。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传票

2、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