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3: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03  *ST巴安(3002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以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张春霖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受理案号:(2024)粤0605民撤7号。

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六盘水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号:(2024)黔02民初39号。因不服判决,公司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3、因借款合同纠纷,潍坊国迈置业有限公司以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为第三人,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号:(2024)鲁0791民初307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2024)粤0605民撤7号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被告(原审原告):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原审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原审被告):张春霖

(三)诉讼请求

1、撒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3221号民事判

决书;

2、确认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编

号为LJZL2020001004-ZL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南海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公司”)诉被告上海巴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环保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公司”)、张春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11月作出(2022)粤0605民初23221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案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判决结果为:1、确认巴安环保公司与绿金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9日提前到期;2、巴安环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租金20965493.21元予广东绿金;3、巴安环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2年7月22日的利息433555.57元、违约金76958.99元、留购名义货款100元,以及所欠租金20965493.2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4125%计算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予绿金公司;4、巴安环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绿金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80000元;5、绿金公司享有对巴安环保公司抵押的相关机器设备(均为项目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2至4项债权范围内按照上述设备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6、绿金公司对巴安环保公司质押的以其于2023年12月与上海市青

浦区水务局签订的《青浦区城镇污水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享有收取污泥处理服务费及其他营收账款的权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2至4项债权范围内按照上述质押财产的质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7、绿金公司对巴安水务质押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即巴安环保公司的出质股权数额为15000000人民币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2至4项债权范围内按照上述质押财产的质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8、张春霖、巴安水务公司对巴安环保公司的上述第2至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原告、青浦区水务局”)与作为项目公司的巴安环保公司签订《青浦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由巴安环保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并最终移交,巴安环保公司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30年止。巴安环保公司与绿金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擅自处置项目财产、项目公司股权和特许经营权相关权利。青浦区水务局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论是根据现《民法典》还是合同签订时施行的《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均属于无效合同。贵院的(2022)粤0605民初23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所有判项均是在基于判定《融资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作出的,为错误判决,应予撤销。

此外,《特许经营协议》18.2.1条之约定“未经青浦区水务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a)其在本协议或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b)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权益”。绿金公司与巴安环保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未通知青浦区水务局,在未取得青浦区水务局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置项目财产、项目公司股权和特许经营权相关权利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重大嫌疑,已严重损害第三人青浦区水务局的利益,双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青浦区水务局向贵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贵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3221号民事判决之所

有判项,并确认绿金公司与巴安环保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三、(2024)黔02民初39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5年1月2日,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终46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并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306.98元,予以退回。

四、(2024)鲁0791民初3076号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0791民初3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94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共3起,涉及金额合计6.1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

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