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6  隆华科技(300263)公司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投票,下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3年11月21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14:0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264,250,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65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名,代表股份5,546,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22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58,797,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04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5,453,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05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547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4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78.448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21.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05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547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4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78.448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21.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05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9.547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4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78.4486%;反对1,1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21.55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4、《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06,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98.3561%;反对4,344,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64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0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21.6830%;反对4,344,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78.3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杨宏、侯旭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