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顺利实施,授权内容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二、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立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榕先生
毛庆传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23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