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19  兴源环境(300266)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等,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本次募集资

金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尚未定稿,故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数据进行测算。目前公司年报已正式对外披露,基于谨慎性原则,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重新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勇路加肖炜麟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