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
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和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尚未定稿,故以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数据进行测算。目前公司年报已正式对外披露,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
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相关法规修改,基于谨慎性原则,故将本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故本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勇 | 路加 | 肖炜麟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