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4-12  兴源环境(300266)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81号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

周立武,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张胜海,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映辉,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石创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樊昌源,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吴劼,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颜学升,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伏俊敏,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孙颖,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慧,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建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处罚字[2024]1号)和我所查明的事实,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虛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相应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兴源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6年、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石创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重要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吴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总经理颜学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8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时任董事会秘书方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董事长李建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兴源环境总经理孙明非,时任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相关规定,对兴源环境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立武,时任总经理张胜海,时任财务总监张映辉、石创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樊昌源,时任总经理吴劼、颜学升,时任财务总监伏俊敏、孙颖,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慧、方强,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立武、张胜海、张映辉、石创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