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6 |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 公告编号:2024-048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征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因湖州南太湖新区启动区防洪排涝项目建设需要,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疏浚”)位于紫云路2677号厂房征收。根据国家有关征收政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经友好协商对有关征收补偿等有关事宜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书》。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湖州太湖疗养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江
注册资本:12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湖州南太湖新区内房屋拆迁、安置,并提供相关的咨
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湖州南太湖新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湖州南太湖新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持股比例100%)。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浙江疏浚位于紫云路2677号的厂房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土地证编号为湖土国用(2014)第005661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6,435.0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9,167.2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222499、110222500、110222501、110222502、110222503、110222504、110222505、110222506、110222507、110222508、110222509、110222510、110222511、110222512、110222513、110222514、110222515、110222516、110222517),无证房屋7267.85平方米。
(二)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上述标的资产已为浙江疏浚在湖州银行的2,500万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标的资产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
上述标的资产账面原值3,407.44万元,累计计提折旧2,916.26万元,账面净值491.18万元。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正诚(2024)湖(估)字第T-02号、(浙江)众诚所(2023)(估)字第NTH08037号)及《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等规定的通知》(湖建发〔2018〕84号),上述标的资产评估价值
及搬迁补偿等交易对价合计10,526.48万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州南太湖新区拆迁事务所乙方: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一)本次征收范围及面积
本次征收涉及乙方位于紫云路2677号的厂房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土地证编号为湖土国用(2014)第005661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6,435.0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9,167.2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10222499、110222500、110222501、110222502、110222503、110222504、110222505、110222506、110222507、110222508、110222509、110222510、110222511、110222512、110222513、110222514、110222515、110222516、110222517),无证房屋7,267.85平方米。
(二)征迁补偿价格
双方根据征收相关政策,甲方支付乙方总补偿款为人民币(壹亿零伍佰贰拾陆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105,264,780元),该补偿款已包含土地、房屋、不可搬迁设备、装修、附属物等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一切补偿。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处理各项善后事宜,原有债权、债务、税、费、人员安置及其它所有权利、义务和由此衍生的其它责任仍由乙方享受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原属乙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地面构筑物产权和本协议中赔偿的不可搬迁设备资产均归属甲方,并由甲方行使支配权。
(四)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并确定临时过渡场所后4个月内腾空并将厂房移交给甲方(厂房移交必须经甲方验收),乙方承诺厂房移交时保持现有厂房原状不变,否则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乙方落实永久性码头的选址。
(五)补偿款的支付办法
本协议补偿款分3期支付,甲方在本协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补偿款(40%)肆仟贰佰壹拾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42,105,912元);待乙方将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移交给甲方,并会同甲方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注销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第二期补偿款(40%)肆仟贰佰壹拾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42,105,912元);余款(20%)贰仟壹佰零伍万贰仟玖佰伍拾陆元(?:21,052,956元)在乙方腾空并将厂房移交给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迁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征收补偿安置定价公允,未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补偿金额10,526.48万元,扣除搬迁资产账面价值、预估搬迁费用、所得税后,预计将在标的资产完成搬迁后增加公司归母净利润约7,683万元,具体金额将受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影响有所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收到的款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