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食品”、“公司”或“发行人”)于2020年11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需履行对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1年6月30日,佳沃食品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签订了《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公司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中天国富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承接华泰联合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佳沃食品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年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
主要办公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
法定代表人 | 王颢 |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 李罡、王晨 |
联系电话 | 0755-3352282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268 |
注册资本 | 17,420.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桂花路1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58号航空科技大厦北塔10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绍鹏 |
董事会秘书 | 吴爽 |
联系电话 | 010-5705836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0月2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2021年,佳沃食品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承接佳沃食品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产业政策和格局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佳沃食品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佳沃食品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李 罡 | 王 晨 |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王 颢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