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268证券简称:
*ST佳沃公告编号:
2026-031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
月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6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亿元的无偿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6年
月
日)起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4、2026-016)。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分别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2026年
月
日,佳沃集团与青岛银行及中信银行分别就青岛国星的综合授信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 银行名称 | 申请授信主体 | 提供担保情况 |
| 青岛银行 | 青岛国星 | 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整。 |
| 中信银行 | 青岛国星 | 佳沃集团为本次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后续如发生违约应付的费用之和。 |
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
月
日
.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
7,266.7004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
16.875%、
5.625%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1,553.95 | 61,703.75 |
| 负债总额 | 9,794.92 | 20,692.57 |
| 净资产 | 41,759.03 | 41,011.18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度(经审计) |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65,440.87 | 17,363.31 |
| 净利润 | 1,193.03 | -747.85 |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佳沃集团与青岛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自2026年04月08日起至2029年04月08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即期信用证,进口远期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TT押汇,外汇远掉期等,授信用途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新还旧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佳沃集团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佳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为确保乙方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4月29日至2027年3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
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55%,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46,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两份股东会决议;
2.佳沃集团与青岛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3.佳沃集团与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