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9  *ST佳沃(30026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268证券简称:*ST佳沃公告编号:2026-029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6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无偿担保,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26年3月13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本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6-016)。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及其下属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分别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共享敞口额度总计等值人民币3,000万元整。

2026年4月29日,佳沃集团、青岛国星及富华和众为上述等值人民币3,000万元敞口额度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上述授信提

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最高本金限额
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佳沃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佳沃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

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均在已审议通过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

.注册地点: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双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

7,266.7004万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55%股权,自然人张志刚、韩明、高淑珍分别持有

22.5%、

16.875%、

5.625%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1,553.9561,703.75
负债总额9,794.9220,692.57
净资产41,759.0341,011.18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5,440.8717,363.31
净利润1,193.03-747.85

.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年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仲村新城工业园青岛海运来水产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股权结构:青岛国星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8,299.529,211.99
负债总额5,395.766,366.66
净资产2,903.762,845.33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4,581.602,776.93
净利润796.49-58.43

8.富华和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青岛国星为富华和众提供担保: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日至2027年

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于2026年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债权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此处无正文”修改为“兴业银行有权独立审查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由此产生的信用证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仍由本担保人承担,不因兴业银行的单证审查结果未征得本担保人同意或未通知本担保人而提出任何抗辩。保人同意并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同意修改信用证时,无论该修改可能加重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视为已经得到担保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债权人与保证人仍应按约履行。(

)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富华和众为青岛国星提供担保: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日至2027年

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

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于2026年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债权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此处无正文”修改为“兴业银行有权独立审查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由此产生的信用证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仍由本担保人承担,不因兴业银行的单证审查结果未征得本担保人同意或未通知本担保人而提出任何抗辩。保人同意并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同意修改信用证时,无论该修改可能加重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视为已经得到担保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债权人与保证人仍应按约履行。(

)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佳沃集团为富华合众提供担保: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日至2027年

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鉴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于2026年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债权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此处无正文”修改为“兴业银行有权独立审查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由此产生的信用证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仍由本担保人承担,不因兴业银行的单证审查结果未征得本担保人同意或未通知本担保人而提出任何抗辩。保人同意并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同意修改信用证时,无论该修改可能加重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视为已经得到担保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债权人与保证人仍应按约履行。(

)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佳沃集团为青岛国星提供担保:

1.《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

日至2027年

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

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于2026年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债权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此处无正文”修改为“兴业银行有权独立审查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并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由此产生的信用证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仍由本担保人承担,不因兴业银行的单证审查结果未征得本担保人同意或未通知本担保人而提出任何抗辩。保人同意并确认,在开证申请人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同意修改信用证时,无论该修改可能加重或减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视为已经得到担保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原合同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债权人与保证人仍应按约履行。(

)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4.55%,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46,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青岛国星担保单位决议;

.富华和众担保单位决议;

.青岛国星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富华和众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

.佳沃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