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29  *ST佳沃(300268)公司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 年3 月12 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 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6 亿元 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即2026 年4 月8 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 年3 月1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6 年度申请综合 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的下属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华和众”)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2026年4月29日,青岛国星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富华和众的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债 务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后续如发生违约应付的费用之和。本次子公司互保属于已 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 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3年3月25日

2.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仲村新城工业园青岛海运来水产有限公 司院内

3.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4.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鲜肉批发;鲜肉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产品的生 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 批发;五金产品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与机 电组件设备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 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6.股权结构:青岛国星持股100%。

7.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12 月31 日

2026 年3 月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299.52 9,211.99

负债总额 5,395.76 6,366.66

净资产 2,903.76 2,845.33

2026 年1-3 月 (未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度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581.60 2,776.93

净利润 796.49 -58.43

8.富华和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

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 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2.2 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 年 4 月29 日至2027 年4 月27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 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 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 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 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 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 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 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 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 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 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 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 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 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 为5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公告日后,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 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55%,剩余未 使用担保额度为46,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0%。公 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2.青岛国星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26 年4 月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