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何吉伦关联方占用金额系相关并购标的承诺业绩未完成的相关业绩补偿款。公司已针对该事项提请诉讼,目前关于何吉伦业绩补偿款一案公司终审胜诉。后续公司将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追究补偿义务人相关的赔偿义务,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夏明会、谭骅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