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因追索业绩补偿款纠纷于2022年先后对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及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各业绩补偿义务人对其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承担民事责任。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2)粤0306民初12182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2)粤03民初7085号之一和(2022)粤03民初708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3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书,就上述案件作出了裁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22)粤0306民初12182 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卫国、雷涛、宗仆、王鹏
(2)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联建光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2022)粤03民初7085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马伟晋、朱嘉春、申箭峰、罗李聪、周伟韶、刘为辉、陈斌、郭检生、向业胜、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2)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联建光电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伟晋、陈斌、郭检生、刘为辉、罗李聪、申箭峰、向业胜、周伟韶、朱嘉春的起诉,及原告联建光电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分别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伟晋、陈斌、郭检生、刘为辉、罗李聪、申箭峰、向业胜、周伟韶、朱嘉春的起诉。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3、(2022)粤03民初7089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申碧慧、高文晶、马晋瑞、于海龙
(2)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联建光电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关于业绩补偿诉讼前期判决情况
(1)公司先后在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截至当时各业
绩补偿款案件的进展情况,其中列明公司起诉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之一李卫国索要业绩补偿款的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但李卫国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审理完毕。
(2)2023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起诉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原股东索要业绩补偿款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撤回起诉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起诉追索业绩补偿款的案件背景情况相似,出于稳妥应诉的考虑,公司管理层经审慎评估后决定,待上述两个已处于上诉阶段的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均收到后,再决定其他业绩补偿款追索处理方式。目前先行对该几个案件申请撤诉,可退回部分诉讼费,并减少后期如因判决结果被动需再次上诉导致的诉讼支出。
3、公司将进一步根据业绩补偿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针对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继续与原股东沟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