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7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68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2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3年12月22日9:15至2023年12月22日15:
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92,244,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988%。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624,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8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9%。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624,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68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61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2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乔建荣女士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2,244,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6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2,244,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6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