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四稽处[2023]1137号),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2017年度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31,966,437.82元,该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794,965.67元。
二、补缴税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公司少缴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9,794,965.67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了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拟通过现金资产赠与方式,承担上述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三、相关情况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前期与并购标的的交易对手方签署相关资产收购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因并购标的2017年度的业绩承诺未达标,交易对手方需以股票回购注销或现金补偿的方式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由于对赌协议系为解决交易双方对并购标的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等风险,并结合并购标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措施的约定,其过程存在复杂性,相关税务处理在当时税法领域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未有明确的文件规范。公司基于对当时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上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处理方式,将交易对手方确认的
业绩补偿款计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3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3年度的净利润约4,000万元(影响的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税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四稽处[2023]113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