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108,233,273.9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35%,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本次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公司将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强化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保障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
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附表:截至本公告日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不包含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起诉方 | 被诉方 | 提起诉讼、仲裁的受理日期/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案由 | 涉诉金额(元) | 诉讼阶段 |
1 |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024年3月 |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0,365,148.31 | 一审已判决未生效【注1】 |
2 |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甘肃煜城智慧停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7月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52,689,735.26 | 一审待开庭【注2】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共计10件 | 23,577,973.58 | 其中已结案7件,涉及金额22,461,790.11元;未结案3件,涉及金额1,116,183.47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共计5件 | 1,600,416.75 | 其中已结案3件,涉及金额983,900.00元;未结案2件,涉及金额616,516.75元。 | |||||
合计 | 108,233,273.90 |
【注1】:该案于2024年5月由常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4)湘048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74,553.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81,491.07元。二、被告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服务费损失30万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15,182.57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常宁市水口山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应诉通知书》,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注2】:公司于2024年7月收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请求:一、判令解除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甘肃煜城智慧停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签署的《天水市智慧停车项目(一期一阶段)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判令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2,689,735.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8%/年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判令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天水市智慧停车项目(一期一阶段)建设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判令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00元;五、判令甘肃煜城智慧停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324万元承担共同偿付责任,对天水市智慧停车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其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六、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该案目前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