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71 |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 公告编号:2023-079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14:30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1,192,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8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173,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1,018,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19,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6%。
(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91,431,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7%;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3%;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97,2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98%;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002%;弃权0股。
此议案属于涉及回避表决事项,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股东郭颖、王琰、赵晓明等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9,659,079股不计入本议案上述计票总数。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90,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3%;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17,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043%;反对1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57%;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4,454,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512%;反对6,737,4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488%;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10%;反对6,737,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90%;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堃、牛燕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