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61号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6月12日,华宇软件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为帮助华宇软件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合计行贿人民币320万元,华宇软件、邵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华宇软件判处罚金300万元,对邵学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华宇软件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华宇软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第10.2条的规定。
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的规定,对华宇软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