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上午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瞿建国、副董事长瞿亚明因公出差不能出席并主持本
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独立董事侯郁波作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5人,代表股份72,71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79%,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4,606,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2人,代表股份58,110,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79%。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代表共202人,代表股份29,292,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54%。
3、本次会议在表决第2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关联股东所持股份10,528,400股不作为有表决权股份,已在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中扣除。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新增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参加表决股数 (股) | 赞成股数(股) | 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72,717,453 | 71,533,343 | 98.3716 | 1,137,210 | 1.5639 | 46,900 | 0.0645 |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29,292,460 | 28,108,350 | 95.9576 | 1,137,210 | 3.8823 | 46,900 | 0.1601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参加表决股数 (股) | 赞成股数(股) | 比例(%) | 反对股数(股) | 比例(%) | 弃权股数(股) | 比例(%) | |
总体表决情况 | 62,189,053 | 60,384,041 | 97.0975 | 1,606,429 | 2.5831 | 198,583 | 0.3194 |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29,292,460 | 27,487,448 | 93.8380 | 1,606,429 | 5.4841 | 198,583 | 0.6779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通过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