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健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3-12  开能健康(300272)公司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2日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瞿建国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0人,代表股份203,041,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4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47,819,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7人,代表股份55,221,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21%。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代表共203人,代表股份28,479,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61%。

3、本次会议在表决第2项及第3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作为有表决权股份,已在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中扣除。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表决股数 (股)赞成股数(股)比例(%)反对股数(股)比例(%)弃权股数(股)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203,041,259202,799,52499.8809152,5000.075189,2350.044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479,65728,237,92299.1512152,5000.535589,2350.313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00、《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暨终止的议案》

参加表决股数 (股)赞成股数(股)比例(%)反对股数(股)比例(%)弃权股数(股)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59,718,54859,381,74899.4360247,3000.414189,5000.1499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6,821,95526,485,15598.7443247,3000.922089,5000.3337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参加表决股数 (股)赞成股数(股)比例(%)反对股数(股)比例(%)弃权股数(股)比例(%)
总体表决情况62,134,65061,737,73699.3612153,4140.2469243,5000.3919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379,65727,982,74398.6014153,4140.5406243,5000.8580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祯律师、凌宇斐律师通过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健康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